昨天,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
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
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张世诚介绍,《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对合法经营企业影响不大,而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度上升。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更是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针对这些新问题,
劳动部近期向全国
人大法工委反映了情况,并就应对措施作了咨询,全国
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则意味着这一问题已引起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张世诚介绍,全国
人大法工委已向
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张世诚介绍,上述答复是针对国内的劳务派遣进行的限定,意在规范国内的劳务派遣,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
劳动合同法》,对派往国外的劳务外派暂无影响。上述答复,在全国
人大法工委答复
劳动部后即日起生效。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