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2007年12月27日 9:33:43 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

BY新华社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企业解约需符合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也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精彩推荐
图酷频道
杂志在线
热点搜索
娱乐频道
资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