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勤勉尽责的责任。在这个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二是执业回避责任。在这个办法中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和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等等,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三对出具法律意见依据合法、充分披露、讨论复核、及时补充的责任。
四是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这个办法还向律师提出了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
譬如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