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9日《法制日报》报道,自8月23日开始,一场长达近一周的庭审在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拉开帷幕。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除已被免职的局长鲁书元,一个接一个出现在被告席上的,竟然都是来自该县原环保局领导班子的成员。这个局领导班子走到这一步,均源自于去年底发生在卢氏县的“12·12”铅中毒事件,而造成众多村民高铅血症及铅中毒的主要原因就是卢氏县星火冶炼厂铅烧结锅工艺多年的污染造成的。
早在1997年,国家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铅烧结锅属于淘汰范围,淘汰期限为2000年年底。但报道却披露,2002年9月,卢氏县建设环保局曾将星火冶炼厂作为国家明令整顿淘汰的落后工艺企业上报县政府,被否定。2003年,该企业扩建投产开业时,卢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亲自到场剪彩祝贺,并把企业作为本县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典范,要求县直各局、委及乡镇的第一把手到现场祝贺、学习、交流。而在卢氏县重点扶持的15个非公有制企业名单中,星火冶炼厂榜上有名。
此情此景,真可谓是“春风得意”。一个被国家明令整顿淘汰的落后工艺企业,为何会成为县里重点扶持的企业之一?为何在卢氏县政府眼里,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重点保护企业?环保在当地政府领导心目中的真正地位由此可见一斑。而且,在当地,每月的1日至20日被确定为非公有制经济‘静营期’。在此期间,除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及县优化办许可的税收稽查、社保资金征收、安全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
污染企业被一些当地政府重点扶持、重点保护,似乎成了目前的一种趋势。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局部经济利益考虑,将地方上所谓的经济支柱型企业或利税大户列入重点扶持名单,甚至发放保护性牌匾,成了一些企业理直气壮污染环境、拒绝检查的“挡箭牌”。
无独有偶的是,去年9月,甘肃徽县水阳乡200多名村民被检出血铅超标,国家环保总局调查组认定,该县“首批重点保护企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是重要污染源。徽县政府2003年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对“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政府特许,任何单位不能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显然,该企业公然违法排污,又是“挂牌保护”在起作用。
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甚至不排除“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的诱惑,“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静营期”等名目繁多的重点扶持措施层出不穷,导致“权大于法”,法律法规被“虚置”一边,成一纸空文,青山绿水势必是“世外桃源”式的美好憧憬。
卢氏县环保局领导班子集体被控一案警醒我们,对环保问题失职、渎职的追究,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首长应当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责任追究准则,否则,环保部门被戴上“紧箍咒”,而明令淘汰的污染企业“春风得意”的故事,还会不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