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张骏斓 每日经济新闻
《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
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
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
补签合同,本月是最后期限
小王是四川来沪的农
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企业工作快两年了,厂里一直没有与他签订
劳动合同。去年,从电视上看到《
劳动合同法》颁布的相关报道后和系列讲座后,就期待着早日和厂里签订
劳动合同。可是,
元旦过后,厂里依旧没有任何动静。日前,他问厂里何时签订
劳动合同,厂长回答说:“你又不是
上海人,不要签
劳动合同的。再说了,签不签有什么关系啦?
工资终归不会少你的。”小王说,自己听说的好像不是这样的,如果厂里坚持不跟他们签合同,该怎么办?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分析说,该单位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无论是本市劳动者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该单位使用小王快两年一直未签订
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应该及时改正。
《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 《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
劳动合同的
法律责任,就必须在1月份之内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拿上述石材加工厂来说,如果本月过后还不与小王签订
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小王二倍
工资了。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厂里仍然不与小王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说,对于应签未签
劳动合同的,用工双方都应当依法及时签订
劳动合同。
满十年,单位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除了少数企业不签
劳动合同,大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新法实施后面临的是如何正确签订
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更是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针对《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职工反映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作出了分析。
老李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先后与单位签订过几份2年期、3年期的
劳动合同,今年元月10日,最后一份合同到期,而此时,老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元月8日,公司通知老李移交工作,说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老李带着《
劳动合同法》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指着第十四条说,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单位都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人事经理振振有词地说,新法实施后,第一份
劳动合同都可以终止,更何况你这是老合同,当然可以终止。而且,从《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老合同老办法,所以,只要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
劳动合同,老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与人事经理交涉不通,老李到处求证,看单位是不是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评析:单位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单位应当与老李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的表述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里说的只是老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与合同终止毫无关系。如果老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已经满十年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
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对于以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来说,这个月,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补签
劳动合同的最后机会,否则将可能因此付出高额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