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新华社
中国政府网19日公布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促进
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同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
就业政策。
一定要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
通知说,近年来,
就业再
就业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问题基本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者充分
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党的
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的
就业政策,实现社会
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
就业促进法对促进
就业工作做出了
法律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
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
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
就业岗位;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
就业;积极做好
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健全
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通知强调,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
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
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
就业困难人员的
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
就业家庭解决
就业困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
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进一步实施积极的
就业政策
2002年以来,国家推行积极的
就业政策,通过各项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
就业,或扶持他们自主创业。此外,政府还购买公益性岗位,大力促进
就业。
通知指出,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
就业再
就业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小额担保
贷款政策,并创新管理模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
贷款额度和扩大
贷款范围。小额
贷款担保
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
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
贷款担保
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服务。
为扶持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通知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国务院2005年规定的对持《再
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
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实施积极的
就业政策以来,我国城镇新增
就业人数从2002年的840万人,一路上扬到2007年的1204万人。
明确
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
通知把城镇新增
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
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
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
“明确
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
就业的领导责任。”通知要求,健全
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逐级分解,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情况显示,“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劳动力平均每年供大于求约12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平均每年需转移约900万人。在这样的
就业压力下,必须把扩大
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2008年,
就业再
就业工作目标已经确定:全国城镇新增
就业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500万人(其中
就业困难对象再
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记者从
劳动保障部了解到,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
就业的基础上,要实行政府促进
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
就业环境。要把扩大
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实施积极的
就业政策,努力实现社会
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