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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以实际工资取得时间为准
2008年2月23日 9:10:21 源自:CCTV《经济信息联播》 〖

目前国内很多单位发放工资薪水的时间不太一样,有的在月初发放当月工资,有的在月底发放当月工资。那么从3月1号开始施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条例,到底如何来界定费用减除标准的呢?来听听国税总局负责人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处长叶霖儿说:“就是说纳税人从2008年3月1号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适用这个每月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并且计算应纳税款。012319而纳税人在3月1号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在3月以后入库,只能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并计算纳税税款。”

举个例子来说,纳税人取得的二月份的收入,应扣的税款实际上是在3月份入库,这样他只能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如果纳税人所在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但是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并依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合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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