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青
再融资问题引发的
股市剧烈波动,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认真反思这一现象,更容易帮助我们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重演。
2月20日,浦发
银行再融资400亿元的传闻弥漫于市场,引发
股市大跌,而随后,这一传闻得到浦发
银行的证实,只不过“具体方案目前尚未确定”。在浦发
银行董事会召开之前,增发消息何以传遍市场?是谁走漏了消息?而此后的报道显示,有些机构在市场有传闻浦发
银行即将再融资以前就已得到消息。有媒体引述一位
银行业研究员的话说:“这次浦发尚未发布增发公告,得到消息的
基金经理就提前减持,以应对增发预期。”
中国证监会于去年8月15日下发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果“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
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通知中所提到的相关规定,都源自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是对现行
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对照之下不难发现,再融资消息的提前泄露至少在两个方面可能存在违规嫌疑:第一,未能履行好保密义务,导致了重大信息的泄露,为一些人利用该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创造了条件——
基金获知消息提前撤离逃避
风险、赚取差价倘若属实,就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第二,在再融资消息泄露之后,有关上市公司未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
停牌。这些问题可能已涉嫌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等
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禁止传播义务——无论是根据
法律还是
法规的相关规定,再融资事项属于“重大而实质”的信息都是毫无疑问的。
类似的信息泄密现象并非独此一例,由此带来的惨痛教训也非独此一例。
在著名的
杭萧钢构案中,
杭萧钢构负责人早在2007年2月12日该公司召开的年度表彰大会中,就泄露了相关重要信息:“2007年对
杭萧钢构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正是从这一天起,
杭萧钢构的股价坐上了“直升机”。这种做法已经违反重大信息保密及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且,在后果造成后,
杭萧钢构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虽然类似的这种信息泄露可能是无意中导致的,但如此现象的重复上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重视。事实上,单就近段的情况而言,除了浦发
银行,中国平安再融资的消息也可能提前就已经泄露。某媒体披露的数据显示:105家机构在暴跌前夜已经逃遁中国平安。去年12月28日,超过330家机构持有中国平安约62.8%股权,而到今年1月18日,持股机构已缩减至225家,持股比例首次低于50%,仅有46.3%。而在这一过程中,
散户手中的筹码却在逐步上升。更有媒体在报道中直接提出质疑:“似乎有些机构在中国平安发布再融资消息前半个月就得到了讯息”。
杭萧钢构案中的内幕交易问题之所以严重,与上市公司的泄密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参与內幕交易者最终被判刑并处以巨额罚款,这一惨痛教训一度引发上市公司的反思。但是,反思得还远远不够,浦发
银行、中国平安再融资消息的提前泄密或疑似提前泄露,与
杭萧钢构案中重大合同的提前泄露有许多相似之处。它说明上市公司未能尽职尽责,履行重大信息保密义务的现象仍未淡出人们的视野。
因此,需要对相关重大信息泄露进行调查,对于那些借用提前获知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者,应该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未能履行好保密业务,导致
法律规定的重要信息泄露的相关责任人,也应该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严惩不贷。(摘自《
上海证券报》,有删节)